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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金融广告自律公约
为维护六盘水市金融广告秩序,营造良好金融市场环境,树立良好行业风气,依据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并借鉴《中国广告行业自律规则》,六盘水市金融广告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制定本公约,凡在六盘水市从事金融业务,承认本公约的企业、组织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本公约,如有违反,可在公约的框架内协商解决。
加入本公约的金融行业经营者(企业、组织和个人),应当同意并遵守以下金融广告规范:
一、金融广告应当符合《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金融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树立良好社会风尚。
三、禁止虚假和误导金融广告;禁止夸大或片面宣传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高利率等与产品风险特性不匹配的表述;禁止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禁止对未按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预先宣传。以明显的艺术夸张手法作为表现形式、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除外。
四、在互联网发布的金融广告,禁止包含以下内容:
(一)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收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二)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金融广告或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广告。
(四)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数据和资料的。
(五)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的。
五、金融广告不得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
六、金融广告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做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金融广告不得夸大、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做出虚假或夸大表述。
八、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金融广告的商品或服务,不得发布广告。
九、金融广告诉求和信息传递,应当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受众的认知能力,不得利用信息的不对称作引人误解的宣传。
十、金融广告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抄袭他人专属的广告创意,未经许可不应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受保护的各类作品。
十一、金融广告应当尊重良好道德传统,弘扬健康民族文化,不应表现低俗、迷信和其他不良行为。
十二、金融广告活动主体之间应通过公平的方式开展竟争,认真履行各项签订的金融广告合同,不得以商业贿赂、诋毁他人声誉、商业信誉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达成交易,不得利用金融广告进行不正当的市场营销,或千扰、损害他人合法的金融广告活动。
十三、金融广告主应当向广告经营者提供真实、可靠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和齐备的证明材料,不得怂恿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不实广告。
十四、对于违反本条约的相关责任者,经查证后,分别采取如下自律措施:
(一)由六盘水市金融广告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自律劝诚书;
(二)六盘水市金融广告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单独或者联合通报;
(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二)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十五、对作出的自律处置有异议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六盘水市金融广告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提起申诉,由其作出最终自律处理决定。
十六、金融行业经营者违反广告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十七、本条约自签署之日生效,如需修改和解除条约,应征得本条约一半(含)以上的签署者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