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协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服务行为,全面提升贵州保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我省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充分酝酿、协商并经诚信建设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共同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配套制定承保、保全、理赔等环节的服务标准与公约共同执行。
第三条 贵州省辖内所有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公约及相关服务标准。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提倡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服务理念,以积极的态度、扎实的作风和文明的形象,向保险消费者提供高质量、高效率、高层次的优质服务,保证保险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同业公司之间应加强沟通,增进交流,公平竞争。在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片面比较、不得互相诋毁,要共同培育和维护健康的市场环境,实现共同发展。
第六条 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服务机制,采用方便、快捷的工作流程,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条 加强保险文化建设,将”诚信行业、优质服务”理念融入各项服务中,大力弘扬“服务大局、勇担责任、团结协作、为民分忧”的行业精神。
第八条 严格执行服务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严把服务质量关,要求员工按照相关服务标准办理各项业务,做到快捷准确。
第九条 建立层层检查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分支机构服务标准执彳亍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内部考核机制,确保各项服务工作质量目标的实现。
第十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遵守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执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以诚为先,以信为基,以客为尊,坚持消费者利益为先、客户需求至上。
第十二条 诚实守信,不隐瞒、不说谎、不做假,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切实履行说明义务,不以虚假、不实的宣传误导和欺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第十三条 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专业胜任,热爱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素养。
第十四条 保守秘密,不泄露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料;公平竞争,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
第十五 条本公约及相关服务标准由协会组织会员督促执行,并将公约的执行情况列入公司服务质量考评内容。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公约相关规定,经由相关专业委员会查实认定后,每项支付违约金500元,并在行业内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取消当年度行业评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上报骨州保监局处理。
凡违反配套服务标准相关规定,经由相关专业委员会查实认定后,视情节轻重,在500元至10000元范围内支付违约金。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各会员单位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签订,经各签约公司签字盖章后生效,并适用于各签约公司的所有分支机构。对新进入贵州保险市场的公司有同等约束力,新会员单位由协会秘书处督促其签订本公约。
第十八条 本公约签订后,各签约公司未经协会诚信建设专业委员会同意或未经半数以上签约公司同意,不得单方退出或撕毁公约,若个别会员单位单方撕毁公约或拒不执行本公约,由协会没收全部违约保证金并上报贵州保监局处理。
第十九条 本公约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如有三家以上(含三家)会员单位提出对本公约进行修改,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由协会诚信建设专业委员会提出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