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协会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公布 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