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保险行业从业人员流动自律公约》、《贵州省保险行业防止不正当增员行为自律公约》,维护六盘水市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保险从业人员业内流动行为,建立健全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加强行业诚信建设,督促各公司认真履行服务承诺,促进我市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六盘水市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经六盘水市各保险主体共同协商,特制定《六盘水市保险从业人员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保险从业人员是指与各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取得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 各签约公司保证严格遵守和执行《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国家的法律法规、保监部门的有关规定及《贵州省保险行业从业人员流动自律公约》、《贵州省保险行业防止不正当增员行为自律公约》、《六盘水市保险从业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和本《公约》约定,自觉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检查,对故意设置障碍,以各种借口规避、影响自律检查的公司给以加倍处罚。
第二章 自律内容
第四条 各签约公司的保险营销员,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展业时必须持有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展业证书》,无两证者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五条 加强保险从业人员业内流动管理。经各签约公司一致同意,建立并严格执行《六盘水市保险从业人员业内流动凭证》(以下简称《四联单》)管理制度。
第六条 《四联单》及《业内流动专用章》由六盘水市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印制并下发各签约公司使用。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
第七条 各签约公司要尊重保险从业人员正常的业内流动权利。从业人员离司,必须填写《四联单》递交所在公司,严格按照《四联单》管理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同意离司的从业人员必须在1个月内完善所有离司手续。从业人员所属单位在其办完离司手续后10天内必须签出《四联单》,不得故意扣压和拖延。否则,视从业人员所属单位违约;对拒绝受理《四联单》申请的,保险从业人员可将该《四联单》复印后报备六盘水市行业协会人身险工作部申请裁定,行业协会人身险工作部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营销员离司申请的书面答复。
从业人员取得《四联单》后,必须在十日内到六盘水市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相关签批手续,超过时限无效。
第八条 接收业内流动从业人员的单位,必须凭据《四联单》办理相关接收手续并留据备查。否则,视为违约。
第九条 保险从业人员故意隐瞒业内从业经历,采取欺骗手段规避《四联单》管理制度进入其他公司或以其它方式开展业务的,一经发现核实并告知录用公司,录用公司应无条件一律予以除名。否则,视为违约。
第十条 严禁以“高薪、高位”等非正当许诺恶意挖角。
第十一条 严禁以手机短信或其它方式对各签约公司的在职保险从业人员进行鼓动、游说动员其离开所在公司。
第十二条 严禁保险从业人员到其他公司以参加培训的名义、窃取培训人员信息,并对被培训人员进行挖角或动员离司。对未完善《四联单》手续到其它同业公司参加任何形式的培训及宣传活动的业内从业人员、保险营销员与组织培训和宣传的公司均视为违约。
各签约公司须在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向协会人身保险工作部报备上月公司开展新人培训的情况,如隐瞒不报、漏报或延报,视为违约。报备资料由培训部门负责人及公司分管领导签字扫描后报协会人身保险工作部邮箱,上月未举办新人培训工作的由培训部门负责人及公司分管领导签字扫描后以空表上报。报备资料应包含:
1、每次培训的详细课时表,包含授课老师、授课地点等详细内容;
2、参训人员姓名、学历、身份证以及培训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各签约公司从同业引进人员的,不得从同一家公司团队或部门整体引进。
第十四条 新机构筹建期间从同一家保险公司各级机构拟引进6名及以上人员(含高管人员、从业人员、营销人员)、已开业机构在6个月内从同一家保险公司各级机构拟引进6名及以上人员的,必须在事前向贵州保监局报告,并同时报备协会。
第十五条 对达到《六盘水市保险从业人员行业禁入制度》禁入条件的从业人员,各签约公司要及时将其名单和材料报送协会,协会将按月向会员公司通报。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六盘水市保险从业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对离司手续尚未办完的人员,各签约公司一律不得录用。
第十七条 保险从业人员在业内流动一年内超过3次以上者,列入业内流动重点名单,由协会定期向全行业通报。
以瞒业务手续费根据各公司核定标准执行,不得超过省保监办支付手续费
第三章 专业工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 各签约公司一致同意由协会人身保险专业工作委员会、财产险专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全权负责本《公约》的监督执行。咨询投诉电话:0858-8692779,0858-8692228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九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对本《公约》的解释;
二、适时组织对本《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听取检查组检查情况或举报核实情况的汇报;
三、讨论决定对违约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四、讨论决定与本《公约》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决议事项以超过到会人员一半以上表决同意有效。
第二十一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受六盘水市保险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协会秘书处负责专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保证金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会员一律交纳违约保证金3万元,存入协会专用账户,专款专用,采取年初存入、年底退回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保证金其他事项按照2010年11月16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六盘水市保险行业违约保证金制度》执行。
第五章 自律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一经签订,各签约公司自动授予六盘水市保险行业协会对其本部及分支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和执行违约处理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对各会员公司和所属保险从业人员,根据违约、举报情况采取集中检查和实名书面核实相结合的办法或由专业工作委员会同意的其他办法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集中检查:
1、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哪些单位由人身保险专业工作委员会讨论确定。
2、检查组成员,由各签约单位派出2名思想品德好、业务素质高、办事公正的人员组成。
3、由行协组织召开检查组会议,选举组长、制定工作步骤、方法、检查纪律,明确分工,并对整个检查组负责指导。
4、每次检查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专业工作委员会汇报检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举报核实:
1、由各签约单位推荐思想好、业务素质高、公道正派的2人建立专业检查人员库。
2、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接到举报时,从专业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2-3名组成核查组。(如抽到被核查单位的人员无效,另行抽取)。
3、被抽到核查的专业检查人员,接到协会秘书处通知,无条件地参加核查工作,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因出差、病伤或其它重大事情不能参加者,所在单位要另确定人员顶替。
4、具体核查工作由协会秘书处组织实施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违约行为的确定:
1、被检查、举报的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无违约行为的证明资料。不提供或拒绝提供的,以检查、举报核实的事实为定性处理依据。
2、检查、核查人员应本着重证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将违约事实填写登记表,提交检查、核查组人员表决,以一半以上的多数意见,确定是否违约。
3、检查、核查人员应将核查情况及时向被查单位领导汇报,听取意见,并将《六盘水市保险行业协会违约情况登记表》交其认可签字。被检查单位如对违约事实和性质有异议,检查人员应立即复查,并将复查情况告诉被查单位领导。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拒不签字认可的,以检查的书面材料作为处理依据并酌情加重处罚。
4、秘书处将检查小组违约材料及意见提交人身险专业工作委员会审议、表决,按到会人员一半以上的多数意见认定是否违约,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六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约行为处以违约金按以下基本原则确定:
1、违反《公约》第三条,处违约金0.5-1万元;
2、违反《公约》第四条,如保险营销员在开具工号后超过半年仍无两证展业的,按《六盘水市保险从业人员行业禁入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3、违反《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处违约金1000元;
4、违反《公约》第八条,超过规定时限未办理手续者,原《四联单》失效,需重新申请填写《四联单》;
5、违反《公约》第十一条,每条短信处违约金200元,其他方式有证据的每次行为处违约金200元,由从业人员所属公司代扣交保险行业协会;
6、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一经查实所属公司要按《六盘水市保险从业人员行业禁入制度》规定对其从业人员予以除名处理,否则将对违约公司处罚金5000元;
第三十条 签约公司的下属分支保险机构及全体从业人员、无论是故意行为还是工作疏忽,因其违约行为受到的处罚,由管辖的市级保险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设立举报奖励制度
1、 根据举报核查事实违约的性质和违约金额数量酌情给举报人30%的奖励,每次奖励最高金额以30000元为限;
2、 奖励资金在违约金下列支,由协会秘书处实施;
3、 协会秘书处及签约单位均有为举报人保密的责任。如因泄密造成的后果,对泄密者按《六盘水市保险从业人员行业禁入制度》相关规定处理,任何保险单位不得录用。
第三十二条 各签约单位授予市保险行业协会对违约处理的执行权。协会秘书处根据人身险工作专业委员会的决定,于三个工作日内向被处理单位发出《六盘水市保险行业协会违约处理通知书》,同时将相应违约金如数划入行业协会指定的账户。违约公司逾期不交纳处罚金的,按日加收0.1%的滞纳金并在业内进行通报,同时将相关情况上报省保监局。
第三十三条 被处理单位对违约处理有异议的,须在接到《六盘水市保险行业协会违约处理通知书》3日内书面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诉,协会秘书处收到材料后及时抽调检查组成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提交行业协会理事会议复议,秘书处按复议决定执行,并对违约情况进行全行业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正式文本由六盘水市保险行业协会、各签约公司各执一份,同时上报贵州省保监局、省行业协会。
第三十五条 为确保本《公约》全面覆盖六盘水市保险市场,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凡进入六盘水市保险市场的新公司,无论签约与否,均自觉受本《公约》制约。
第三十六条 本《公约》签定后,签约单位无正当理由或未经三分之二以上签约单位同意,不得单方退出或撕毁公约。若单方撕毁公约或不执行本公约,承担违约责任处以3万元的违约金并向保监局报告。
第三十七条 各签约公司从业人员恶意跳槽、挖角的业内流动,均比照本《公约》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公约》内容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公约》从2011年2 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