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协会
贵州省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2017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遏制公司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贵州省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的签约单位为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财产保险会员公司。本公约由签约单位遵循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订立。
第三条 本公约经省级财产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署订立后,签约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即承担严格遵守本公约的义务。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四条 财产保险公司要围绕“保险业姓保”做好发展规划,避免偏离保险主业引发的风险。要制定符合公司自身实际的发展规划,平衡好公司资本、业务规模、价值发展、风险承受力等因素,确保规划科学合理。
第五条 财产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风险防控工作,切实承担起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提高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风险防控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任务。
第六条 财产保险公司要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完善销售回访、赔付管理、投诉处理等相关制度,确保关键环节服务到位。要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让保险消费者满意,切实防范群体性事件风险。
第七条 财产保险公司有责任、有义务向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信息平台上传系统要求的业务数据,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八条 财产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公司内部的数据稽查机制,确保向监管部门及省协会报送报告和数据真实客观,不得报送虚假报告和数据,隐瞒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
第九条 财产保险公司要努力维护车险市场秩序,在经营车险业务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要求规范车险经营行为。
(一)必须加强车险业务内部管控
1、不得通过返还或赠送现金、预付卡、有价证券、保险产品、购物券、实物或采取积分折抵保费、积分兑换商品等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不得直接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外省车险业务;
3、不得系统外出单、撕单、埋单,不准签发阴阳保单、鸳鸯发票;
4、不得坐扣、截留、挪用保费,设立账外账;
5、不得未经客户本人同意,办理退保手续,违规将保费退给投保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6、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机动车辆防灾减损、道路救援等服务,应在保险单特别约定栏目予以注明,并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自主注册平台”进行登记。
(二)必须保证业务活动真实性
1、不得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2、不得以交纳业务保证金、承保利润分成等方式向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
3、不得违规调整未决赔款准备金以调节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分支机构、不同险种之间的赔付率数据,导致车险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
4、不得核心业务系统所记载的承保信息与保险标的真实信息不一致。
(三)必须按照规定报批和使用车险条款费率
1、不得违规使用风险费率调整系数;
2、不得擅自更改保险标的信息违规承保;
3、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范围;
4、不得使用口头约定、特别约定、补充协议、批单和退保条款等,变相修改或拆分车险产品的责任范围、保险期限、权利义务和费率水平等。
5、对外报价须按保监会批准的费率以签单保费金额报价,不得以抵扣销售费用、增值服务费用等后的净额报价。对于商业险招投标业务,应严格按照NCD*自主渠道系数*自主核保系数的方式确定保费费率折扣,相关细则另行规定。
(四)必须据实列支各项管理费用
1、不得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手续费;
2、不得以虚列“会议费”“宣传费”“广告费”“咨询费”“服务费”“防预费”“租赁费”“职工绩效工资”“理赔费用”“车辆使用费”等方式套取费用;
3、不得将在车险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与车险销售收入或保单销售数量挂钩的费用计入“宣传费”“广告费”“咨询费”“服务费”“技术服务费”等其他科目;
4、不得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构聘用人员等方式虚增人力套取工资、绩效费用;
5、不得虚列、虚增经济事项支出,套取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6、不得为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报销费用;
7、车险手续费和佣金应按照净保费(即:不含增值税的保费)进行结算。不得将可供保险公司抵扣的手续费专票税额返还至开票方。
(五)必须加强中介业务合规管控
1、不得向不具备合法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支付或变相支付车险手续费;
2、不得委托或放任合作中介机构将车险代理权转授给其他机构;
3、不得委托或允许不具备保险中介合法资格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其网页上开展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
4、不得违规支付佣金或帐外给予中介机构额外利益;
5、不得虚挂中介机构套取手续费及佣金;
6、与中介机构签订车险代理合作协议时,应明确中介机构在代理销售本公司车险产品时,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7、不得以高额费用、高额手续费等方式开展恶性市场竞争;
8、发现非合作机构假借合作名义开展车险销售活动的,应及时在官方网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网站等公开途径发表声明,并依法追究相关机构的法律责任。
(六)必须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
1、不得以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方式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2、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不必要的索赔证明文件;
3、不得通过虚增零配件项目、虚构工时项目、提高零配件价格、提升工时费定价标准等方式,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或增加保险理赔支出;
4、不得虚构保险事故或扩大保险损失套取赔款资金;
5、不得贪污、截留、挪用保险赔款;
6、不得在赔案中列支与理赔无关的费用;
7、不得在承保理赔过程中宣传、承诺将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保险事故损失合并在一个报案号项下处理;
8、应优化理赔资源配置,保证理赔服务场所、理赔服务工具、理赔服务人员配备充足,不断提升理赔服务质量和水平。
(七)必须树立科学经营理念
1、不得忽视内控合规和风险管控,盲目拼规模、抢份额;
2、不得脱离公司发展基础和市场承受能力,向分支机构下达不切实际的保费增长任务;
3、不得偏离精算定价基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车险产品,开展不正当竞争;
4、不得以“包干”、“总对总合作”等名义直接或变相开展不正当竞争;
5、不得以不计成本的方式或其它方式开展不正当竞争。
第十条 财产保险公司在车险承保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贵州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服务标准》承保信息录入要求,确保客户信息及车辆信息的真实性,并准确录入系统。
(一)严禁通过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座位数、吨位数、修改车型、修改车龄、超范围修改车价等进行承保;
(二)车辆发生所有权转移时,须严格在系统中勾选“过户”标识:
1、上年度车辆发生所有权转移,本年度承保时,须勾选保单信息中的“过户重新投保”标识;
2、当期保单未期满发生车辆过户批改时,须勾选批单信息中的“过户批改”标识。
第十一条 进一步加强车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
(一)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车险客户信息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客户信息的采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必须如实记录投保人、被保险人联系电话等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等保险从业人员的管控,在签订代理合作协议时,应设立约束性或惩戒性条款,明确真实、完整、准确地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联系电话等信息是作为建立代理关系的前提条件,不得舍弃中介业务客户信息真实性作为招揽业务和市场竞争的手段。
(三)财产保险公司在承保环节应向客户解释说明采集投保人、被保险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必要性和用途,并征得客户同意。同时要强化核心业务系统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逻辑性效验功能。
(四)财产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回访、客户咨询、保单批改、查勘理赔、提供防灾防损服务等途径,对需完善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联系电话等信息进行核实、补充、修正。
第三章 违约处理
第十二条 协会应建立执行本公约的检查监督机制。签约会员公司如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协会将对违约公司按照情节轻重,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提请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等惩戒措施,并抄报上一级公司直至总公司。公司违反自律公约且涉嫌违法违规的,协会将及时收集证据资料提交贵州保监局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各公司因违规开展市场竞争被保险监管等部门处罚的,其违规行为如属于被本自律公约所禁止的内容,协会将在业内进行通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公约由各会员单位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签订,经各签约公司签字后生效,并适用于各签约公司的所有分支机构,对新进入我省的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新会员单位由协会秘书处督促其签订本公约。各签约公司无正当理由或未经半数以上会员公司同意,不得单方退出或撕毁公约。
第十五条 协会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邮箱,接受各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对本公约的监督,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851-85603038,投诉邮箱:gzbxxhccxb@163.com。
第十六条 本公约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如有5家以上会员单位提出对本公约进行修改,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由协会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提交理事会审议修改。到期如果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无异议,则有效期顺延三年;如果有异议,则由协会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修改完善。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负责制定、解释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