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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起初拒赔,但法院判定车辆构成肇事:要赔
新快报讯 记者黄琼 通讯员罗应豪 报道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兴宁籍男子曾峰(化名)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会被自己的车撞死。原来,曾峰在陡坡停车后下车,结果车子突然滑行将其撞倒致死。这种情况能否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呢?近日,兴宁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赔偿限额内向曾家人赔付11万元。
经查,2013年10月2日晚,曾峰驾驶着自己的小车外出访友,到达后他将车停放在半坡后下车步行,不料此时车子突然向后滑行。由于背对车子行走且夜色漆黑,曾峰并没有意识到危险的发生,不幸被汽车撞下了路旁的水沟当场身亡。交警部门经过勘查事故现场后认定,曾峰驾驶驻车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微型轿车,在陡坡路段停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当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曾家人随即就此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但对方认为曾峰本人属于该车辆的驾驶人员,不是交强险赔偿的对象,拒绝赔偿。
法官说法
下车后身份属性改变“司机”变为“行人”
兴宁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曾峰已停止了对车辆的操作和控制,已不属于该车上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其已转化为第三者,属于交强险中的受害人,故保险公司一方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的投保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曾峰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承办该案的兴宁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丘泉娥向记者介绍,交强险的条例中的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理赔。但其认为,对交强险赔偿对象的认定,不能完全从字面意思上去解读。
在本案中曾峰离开了所驾车辆,其所处物理位置发生了变化,其作为车上人员驾驶人的职务身份已经在特定时空条件下转化为了空间身份的车外人员。当其下车之后,他与车辆处于分离状态,此时他不属于本车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