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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一般都会订立免责条款 ,可是现实中一些保险人拟定的保险条款编排混乱,一些投保人没有仔细阅读保单 ,甚至一些投保人故意曲解免责条款中的意思,以致容易引起纠纷。日前,徐汇法院在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投保人赔偿受害人损失后,要求保险公司依法理赔时却被拒绝,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其赔偿请求。
2011年12月29日,某物流公司驾驶员周某在驾驶公司运输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三车受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需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由于周某是驾驶公司车辆,属于职务行为,所以由物流公司赔偿受害人近20万元,同时支付汽车修理费4余万元。赔偿后,物流公司根据在保险公司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机动车损失保险,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8余万元。但是,物流公司的要求却遭到拒绝,很是意外。于是,该公司诉至徐汇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8余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当时周某的驾驶员驾照被扣15分,属于违法驾驶,根据道路安全法及保险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商业险内不应承担赔付责任,且自己已在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七)款第6项中用黑体加粗文字尽到了提示义务,不应承担赔偿义务。
周某辩称,其未收到过保险条款,且保险条款也未明确记载“驾驶员记分达12分时驾驶机动车”属于免责事项。《中华人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限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争议条款,保险公司已用黑体加粗文字区别于其他条款,文字内容清晰,不存在歧义。可见,保险公司已尽到合理提示义务,故争议条款应为有效。虽然周某称其未收到过保险条款一说,但保险公司已在保单的重要栏中明确记载“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应视为周某已经收到。对于事发时驾驶员扣分已达15分,保险公司可否以此为由拒赔,法院认为,根据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已明确规定驾驶员扣分达12分时不得驾驶机动车,而本案事发时周某扣分已达15分,因此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上述免责条款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