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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8日,天安财险六盘水中支公司人伤核价人员为公司成功挽回经济损失33818元,获得分公司1500元追偿奖励。
11月09日,公司接到报案称客户肖某驾驶贵B***号标的车行至盘县保田镇,因操作不当不慎碰撞行人,导致行人受伤,查勘员接到调度后及时前往查勘,经交警部门认定,标的车驾驶员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三者行人无责,肇事驾驶员肖某系无证驾驶属保险除外责任。
在肖某称无能力支付伤者治疗费,而三者行人伤情较重的情况下,为不耽误伤者治疗,公司第一时间对三者人伤费用进行垫付的同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垫付与追偿中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的相关规定展开了对被保险人追偿的工作,通过公司人伤核价人员多次耐心的沟通、交涉,终于追偿成功,为公司挽回33818元经济损失,受到了分公司的表彰奖励。
据了解,此案件是天安财险六盘水中支公司自成立以来的首例追偿成功案例。 (供稿人:邹霞 单位:天安财险)